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三章第三十條“(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規定及《保定理工學院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一章第四十七條“(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規定,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宋朝陽等8名學生做退學處理,名單見附件。
公告期自即日起30日,期間如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聯系電話:0312—2162666
保定理工學院
2025年11月17日